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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会受到怎样的制裁

时间:2022-10-25 00:00来源:人生格言 作者:在线人生 点击:

侵犯著作权会受到怎样的制裁

  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先进文化建设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完备、有效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对于中国繁荣发展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顺利开展国际经济与文化交流乃至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是我国在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方面与世界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公约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先进做法相比较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本文将从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原因、构成特征等方面进行论述,最后提出相关的对策。
  
  一.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
  
  在我国的刑法中有关著作权犯罪罪名主要涉及到刑法第217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它们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类型,而且是主要的类型。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得不对推进,中国开始重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并取得了重大进步:在立法方面,通过《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决定》和1997年的刑法典,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保护著作权的刑法立法体系。在司法上,通过颁布司法解释,开展专项斗争等手段逐步加大了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但是,近些年来,著作权犯罪无论是在总量上,还是在犯罪的手段和类型上都有了新的变化。从总体上来看,这些变化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有了一些新的变化,权利受到了更多的关注。著作权人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人们也就越来越重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状况。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文化生活、重视娱乐等精神享受,电影、电视、娱乐、书籍等各种著作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人们对著作的需求越来越大,这为侵犯著作权犯罪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我国有关著作权的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了大幅度的增长。
  
  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原因
  
  任何犯罪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侵犯著作权犯罪也是如此。笔者认为,造成的具体原因是:第一,巨额经济利益的驱使,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存在的主要原因。第二,执法机关打击不力,是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重要原因。第三,民众不配合,妨害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配合执法机关追究犯罪的情况较少,而且民众购买侵权复制品的现象比较普遍。第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我国在相关立法的一些缺陷有:1.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都规定了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极大地影响到了刑法的适用。2.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规定的门槛过高,除了规定犯罪必须情节严重以外,并且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规定了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构成犯罪。3.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范围过窄。我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几种有限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没有像某些犯罪一样规定兜底条款。第五,防盗版技术落后,便利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实施。
  
  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特征
  
  对于实际发生的侵犯著作产权的违法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需要考察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犯罪的主体要件。刑法典没有对侵犯著作产权罪的犯罪主体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刑法典总则关于自然人犯罪的主体的规定和第220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是自然人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第二种是单位主体,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其次,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根据刑法典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典第217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中对过失犯罪毫不涉及。侵犯著作权罪显然不属于过失犯罪,而属于故意犯罪。而且,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包含有犯罪目的的内容,反言之,要求具备犯罪目的的犯罪通常也就是直接故意犯罪。刑法典第217条规定,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特定行为,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本罪。因此,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主观方面不仅是犯罪故意,而且表现为直接犯罪故意。再次,犯罪客观方面特征。刑法典第217条对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表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3)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成立犯罪。最后,犯罪的客体特征。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客体,也就是它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在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体在本质上是违背了市场经济平等竞争的精神,破坏和侵犯了市场主体依法利用著作权利进行平等市场竞争的经济秩序。
  
  四.侵犯著作权的立法完善
  
  针对上述分析得出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对象。除了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几个犯罪对象以外,还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将未经表演者许可而擅自出版的对表演者的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以及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而擅自复制发行的广播、电视节目等纳入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范围。
  
  (2)取消“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素。在新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以营利为目的的竞争方式趋于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很难进行判断,有的以营利为目的行为往往隐藏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中,在软件界中这种情况就是非常普遍的。
  
  (3)加强刑罚措施。在欧盟的部分国家虽然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规定得比较狭窄,但是处罚是比较严厉的。如英国对于假冒商标呵盗版的制裁措施是10年监禁,并对侵权人处以罚金。在国外,对于法人或者单位犯罪的制裁体系不仅是罚金一种,还有相当数量的资格刑。这些我国可以进行借鉴,增强处罚力度,对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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